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财保39号
申请人: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方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毅(TANENKEE)。
申请人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锡仲保字第006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年4月17日,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永固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价值7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华敏洁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