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8民初57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嘉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纬四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嘉邦房地产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