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02民初607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