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吴**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方,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白杨沟村。
法定代表人:孟秀兰,该煤矿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白杨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白杨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世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录,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锦业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呼图壁县白杨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赵世录、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系本案第一被告,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仅于法有据,且有利于案件公证审理。且其他几个被告分布在北京、西安、福州等地,均在疆外,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即便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考虑本案属于在新疆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违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考虑侵权行为地法院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查明侵权事实,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以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本案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原审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以侵权责任纠纷已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享有管辖权,且已经在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作为第一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为由,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本案中,涉及透水事故引发侵权纠纷主张赔偿款为317975435元,且案涉透水事故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但均不足以认定本案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有重大影响,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因此,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在新疆有重大影响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阿   丽
审判员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
审判员 欧  阳  翼  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佐热姆· 迪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