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092号
原告:徐州市中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清怡花园南门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二处供应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中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徐州市中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市中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