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6590号 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原区检察院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BKB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中煤五建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475110XQ。 负责人:***。 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汇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