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7919号之一
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水利勘测设计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024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中煤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47510978。
负责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3)陕0802民初79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的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下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