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赫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2282号
原告:上海赫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赫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赫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赫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越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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