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115号
申请人:力福建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庄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沙路3201弄14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力福建材(昆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3,982.8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3,982.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力福建材(昆山)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