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顺福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沙路3201弄14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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