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康杰,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银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银生。
康杰、***诉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1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高银生以**的名义存于银行的存款196万元。后本院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55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高银生于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康杰、***借款175万元及利息13.5万元;二、被告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康杰、***7.5万元;案件受理费215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银生负担,案件受理费859元,由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高银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杰、***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高银生以**的名义存于银行的存款196000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