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43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 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琳
书 记 员  张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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