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34671E。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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