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娇**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3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3467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娇**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海港大道1816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B17M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娇**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通用条款约定,监理负责工程计量的审核和工程进度款的审查。对于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对承包人上报的进度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未在7天内完成审批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本案一审中华新公司提交了三组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材料,包括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相应的工程预算书,证明工程进度款已经监理审查,并由监理签发了工程款支付证书。娇**公司虽辩称其对华新公司提交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和相关进度款金额不予认可,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在约定时间内对已经监理审查完成的进度款完成了审批并签发了进度款支付证书,且实际已由监理对华新公司签发了工程款支付证书,在娇**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进度款报审材料中监理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上述三组进度款报审材料应认定有效。娇**公司否认其曾见过上述三组进度款报审材料中的后两组,此属其与监理就工程进度款审查与审批流程与权限方面的争议,不影响华新公司依此向其主张工程进度款。而根据双方确认的娇**公司的付款金额,娇**公司未按进度款报审材料载明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进度款属实,华新公司据此提出停工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由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娇**公司应予补偿或赔偿。一审以事后鉴定造价反推进度款金额不合理,进而否定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效力,不符合进度款支付的流程,混淆了进度款与结算款的区别。事实上,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签发并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最终仍需通过决算完成,故不能以最终结算金额来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效力。鉴于此,一审未对华新公司提出的停窝工损失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导致华新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无法确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7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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