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22号
原告:上海锾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20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
原告上海锾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锾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锾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90元,减半收取计236.95元,由原告上海锾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