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5093号 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大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39785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3467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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