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特32号
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彭俊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灿,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明,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怡,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浮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撤销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字[2021]20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终局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云城区劳动仲裁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为云浮三建公司需支付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在本案审理中,***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所在的施工班组目前仍在阳光家园项目工程中施工,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和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云城区劳动仲裁委在2021年8月17日收到***的申请书、证据清单后,应在8月23日24时前受理该案,受理案件后应在10月8日24时前作出仲裁裁决,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在10月25日24时前作出裁决。但本案仲裁裁决于10月15日作出,已超过四十五日的审理期限,云浮三建公司也未收到云城区劳动仲裁委延长审理期限的书面通知。因此,云城区劳动仲裁委逾期作出本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错误。仲裁裁决中对于云浮三建公司提交的证实***通过微信收到67800元的垫付款项的证据予以认定,但在计算支付金额时并未对该笔已垫付的款项进行抵扣,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请法院依法对本案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维护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应予以撤销。***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按照工伤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列明了申请的事项,已经表明***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去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时,社保局工作人员要求需要有云浮三建公司的盖章才能申请,但云浮三建公司一直拒绝盖章,导致***只能到社保单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浮三建公司在***发生工伤后,没有再为***提供工作,至今***因没有工作一直没有任何收入,且因本案导致***无法回家乡四川,其妻子和女儿也不在云浮,恳请法院尽快依法判决,让***拿到应得的补偿款。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云区劳人仲案字[2021]206号仲裁裁决,证据来源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拟证明云城区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裁决,要求云浮三建公司支付141850元给***。
证据2,***提交的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来源***,拟证明***的代理律师于2021年8月17日提交仲裁申请及证据清单到云城区劳动仲裁委。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来源云浮三建公司,拟证明自工伤事故发生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云浮三建公司通过工头小唐、唐昌斌两人给***转账共67800元。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但对于证据2的证明内容,***记不清楚是否按照上述载明的日期向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提交材料,因为云城区劳动仲裁委在收取材料后没有给***回执留底。针对证据3,***向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小唐向***支付了64845元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支付工资的情况,***确认收到64845元工资。而***在仲裁期间没有主张工资和医疗费,工资和医疗费云浮三建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被申请人***于本案审查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如下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云浮三建公司三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14185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云区劳人仲案字[2021]206号仲裁裁决根据云城区劳动仲裁委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认定如下事实:***系云浮三建公司承建的云浮市区××大道与××路交汇处阳光家园项目工程的木工。2020年10月29日8时***在案涉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伤害,后送云浮市人民医院、广州和平骨科医院治疗。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185号),认定***在上述时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云劳鉴初字[2021]年68号)鉴定***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29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着重审查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是否成立。
关于云浮三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向云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云浮三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为***申请解除与云浮三建公司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视为***申请解除与云浮三建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得到确认。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云浮三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云浮三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云浮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能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云浮三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金额错误的问题。仲裁裁决认定云浮三建公司通过包工头小唐、唐昌斌两人给***转账共67800元,云浮三建公司认为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该金额,***认为属于云浮三建公司应支付给自己的工资。***在申请仲裁时没有主张工资,仲裁裁决没有认定67800元属于云浮三建公司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没有予以扣减,属于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云浮三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灿良
审 判 员 李伙钊
审 判 员 黎洪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小静
书 记 员 黄靖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