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8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文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773715F。
法定代表人彭俊奕。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3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支付10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574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8495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3653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132046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574元、执行费191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68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68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