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财、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8434号
申请执行人**财。
被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47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47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海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俊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