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02民初1106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浮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河南中路1号天朗广场首层12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56088864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文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773715F。 法定代表人:**奕。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云浮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801元,诉讼保全费4421元,合共1022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