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607号
申请人: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恒大东方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修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志云。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v>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
被申请人:吴英,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耿建高,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吴志云,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赵晓燕,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英、耿建高、吴志云、赵晓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英、耿建高、吴志云、赵晓燕的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英、耿建高、吴志云、赵晓燕的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