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47280108,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541428X7,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隆天公司应向澄商公司偿还代偿款395万元及利息;二、澄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隆天公司应承担的清偿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名下江阴银行55万股股票以及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隆天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