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与***、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38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47280108,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锡坤。
被执行人:***,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8338283E,,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刚。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商互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隆天公司应向澄商互助公司偿还代偿款395万元及利息。二、澄商互助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隆天公司应承担的清偿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名下江阴银行(证券代码002807)55万股股票以及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费用38800元由***、隆天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对***名下股票予以变现并发还案款;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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