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928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928号
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云。
被告:**,男,1981年11月5日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隆天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