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111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号*-*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832608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心沙岛东区南教学楼,组织机构代码78606771-6。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楼**、**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557301-8。
法定代表人:田炳信。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偿付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金31808060.09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场地占用费48407695.67元、LED大屏幕租金1668250元、电费1328839.78元、交付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地下空间项目广告位、广告载体和设施,并承担受理费511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发现。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楼**、**单元,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下落不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1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