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91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心沙岛东区南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6]78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松园路(106国道-广州军区生产基地)工程项目地块处非法占用的53175平方米土地;二、没收被执行人在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松园路(106国道-广州军区生产基地)工程项目地块处非法占用53175平方米规划为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3275平方米现状为水浇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8250元,对非法占用6982平方米现状为一般农用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39640,对非法占用42918平方米现状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29180元,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陆万柒仟零柒拾元整(¥66707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显示,涉案地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由被执行人施工建设的市政道路。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涉案地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而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却在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涉法定情形的事实予以查实,即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6]78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向宏
审判员  谭翌
审判员  许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