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宋宏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林孔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