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财保16号
申请人:**大,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259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大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远大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吉州区XXXXXXXXXXX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远大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大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肖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