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3执413号
申请人:**大,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大与被执行人***、吉安汇升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8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