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

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23民初1513号
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胡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原告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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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蒲先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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