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

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0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58968176T。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科宏机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与何玉生共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
二、查封***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宗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