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3民初2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曾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雯,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平,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95377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对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指定的黄山风景区云谷山庄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的样板区部分、中心区施工图纸及其变更要求范围,提供钢筋绑扎、瓦工、木工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照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要求对项目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完成竣工。2019年12月18日,***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尚欠***工程决算款953779元未支付。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合同关系的认定。(一)涉案合同系劳务作业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涉案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作为个人,并不具有承揽劳务工程的资质,本案合同关系实际上为劳务作业合同关系。(二)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并非广建公司所有或授权或同意的印章,涉案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与案外人之间,与广建公司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涉案合同“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和《结算书》“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均不是广建公司授权或具有的印章,前述印章的印文内容及加盖文件对象均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对外不具公示力。相关文件上的签字人员也并非广建公司的员工,广建公司亦从未授权签字人与***签订本案合同,前述两份文件均不能对广建公司产生约束力,***应向合同实际相对方即签字人主张权利。(三)***未能证明其与广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合同。***诉称本案合同劳务工作总价款为166万余元,但未提供任何工程量清单、工人工作记录表等基础性文件证明***切实为云谷山庄项目提供了劳务作业。二、关于结算的问题。(一)广建公司从未参与本案所谓的款项计算和结算支付。广建公司从未派员工或授权他人参与本案的结算,据广建公司自行查证,广建公司并无与***的款项往来。(二)***提交的《结算书》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涉案合同第四条第5点约定“本工程综合单价内已包含所有费用,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第6点约定“本工程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了乙方(***)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费用,还包括并不限于开办费、风险费、措施费、垃圾清运、利润、人工费、辅材费、周转材料、现场经费、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包干费、人员及财产保险费、指定分包配合、甲方的其他分包配合以及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的剔凿、返工、垃圾清运等支出,在合同期间发生的保修费、规费、加班费、赶工费等相关的一切涉及本工程的费用都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分包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含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提高等)”。显然,《结算书》中二、三、四、六项均属于合同单价约定的承包范围内,费用重复计算。(三)***未能证明合同外工程的存在,相关费用不存在计算基础。涉案合同第四条第3点约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变更,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告未能提供《结算书》中二、四项相关签证材料或补充协议,细看表格中的“分项内容”,实际上属于合同第四条第5、6点约定的综合单价包括的承包范围内。因此相关费用不存在计算基础,实际上亦是重复计算。三、关于利息的问题。(一)涉案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或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也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并不存在利率上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以年利率10%诉请利息无理。(二)***诉求的利息起算点与其据以主张的证据《结算书》落款时间不一致,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利息起算时间无事实依据。(三)退万步而言,若涉案合同因***不具有承揽工程资质而被认定无效,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获得利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和不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的利息诉请不应获得支持。
***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原件存于本院(2021)皖1003民初93号案卷);
3.《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原件存于本院(2021)皖1003民初93号案卷);
4.(2020)粤0104民初363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粤01民终199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6年8月11日《会议纪要》原件、2017年6月26日《会议纪要》复印件。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提交的证据1,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2和证据3的原件存于本院(2021)皖1003民初93号案卷,经核对,与原件相一致,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虽不认可,但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4中的(2020)粤0104民初36385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94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因两份判决书涉及解家永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因此,与本案具有重大关联性,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2016年8月11日《会议纪要》原件,有陶继东、郭学森、姚兴福、王东的签字,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和黄山市祥源云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印章,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虽不认可,但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2017年6月26日《会议纪要》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未加盖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9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注册成立。
2015年7月1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谢家永订立《分公司承包协议》,约定由谢家永承包经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谢家永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谢家永按工程款收入的0.6%向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缴交管理费(承包费)等内容。
2016年,谢家永作为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承包人,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云谷山庄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
2016年7月23日,***(乙方)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甲方)订立《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甲方栏由郭学森签字并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资料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进行施工。
2019年12月18日,***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订立《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甲方栏由谢家永签字并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该结算书确定最终决算定案价1668779元,已经支付款715000元,最终决算剩余款953779元。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云谷山庄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9月9日,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负责人由杨传胜变更为谢家永。
另查明,一、经向解家永了解,郭学森是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派驻云谷山庄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的现场负责人。
二、经查询本院审判管理系统,本院审理的(2018)皖1003民初1014号、(2018)皖1003民初1019号、(2020)皖1003民初37号案件中的合同和结算文件上或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资料专用章并由郭学森签字,或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该三起案件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三、本院审理的(2020)皖1003民初69号原告休宁华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亦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本院作出判决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皖10民终785号民事判决,判令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休宁华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48元。
四、本院审理的(2021)皖1003民初6号原告朱玉明与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脚手架工程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均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本院作出判令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朱玉明350000元的民事判决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朱玉明3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二、《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的效力以及对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关于争议问题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瓦、木、钢筋工作业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序列。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作为个人,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其与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订立的《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系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问题二,《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的效力以及对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谢家永签字并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谢家永在《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上签字时虽无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明确授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家永构成职务代理,但是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将其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交由谢家永承包经营,谢家永是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承包人,足以证明解家永在《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祥源云谷酒店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同时,***对相信解家永有代理权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因此,《黄山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结算书》对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生效力,亦无其它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要求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分包欠款95377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个人,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对《祥源云谷山庄加固改造工程瓦、木、钢筋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无效有过错,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953779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9元,由***负担1646元,由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6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