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用3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71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9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19752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为该款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17)赣0802执1359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