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1执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
负责人***,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陈谦,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与被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上诉期内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依据没有生效的本院(2016)赣08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