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邹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