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赣江大道。
负责人***,男,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7栋02号。
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陈谦,男,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住吉安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祥盛家装购物广场与被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谦、***、***应支付823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9元、执行费11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谦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谦的存款40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2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