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鸿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30564号
原告:广东鸿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达鑫创富大厦8号8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4950121U。
法定代表人:黄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泽,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森,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七星岩旅游度假区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A实训楼西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37554032D。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鸿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1.88元、保全费26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