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1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50-1号
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路1110#雨田村雨滋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和路西俊富工业园第一、二栋。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150元,保全费1037元,合计2187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程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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