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50-2号
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华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远,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320元的财产;冻结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332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320元财产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原告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320元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3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程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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