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202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雄***2号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715***8-X。
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路西俊富工业园第一、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3755403-2。
被执行人:肇庆市冠宇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路西俊富工业园第二幢厂房(底层中间),组织机构代码68447733-5。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肇庆市冠宇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端法执1049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肇端法执10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该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已消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并编立案号:(2018)粤1202执恢323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22号调解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端法执1049号、(2018)粤1202执恢323号案件均已执行完毕,上述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