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管理区地号J-2(自编88号3座),组织机构代码67880275-2。
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和路西俊富工业园第一、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375540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越机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冠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202执339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