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财保381号
申请人:四会市***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3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峰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一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P3CFG4H。
法定代表人:周某1。
申请人四会市***业苗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峰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峰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保单号:中顺盈腾财保字(2020)第1211026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保单号:中顺盈腾财保字(2020)第12110263号]。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峰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四会市***业苗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