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会市华茂林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蚁田村委会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辉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辉林,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会市华茂林业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陈辉林,二审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林木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到现场对具体砍伐范围确认清楚,转让的林权证号为四府林证字(2009)第××号林地上的林木。并无证据证明华茂公司、陈辉林在订立合同时出示了砍伐证,砍伐面积应以林权证四至图为准,华茂公司、陈辉林确保砍伐面积与林权证记载的面积相符。经法院查明,砍伐证面积比林权证面积少了186亩,与华茂公司、陈辉林承诺严重不符,造成***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一、二审法院无视林场仍有未砍伐林木的事实,由无视林木未按合同给足的事实,导致***遭受巨额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木转让合同》约定:陈辉林把其向案外人黄建良购买的林权证号为四府林证字(2009)第××号林地上的林木转让给***、***,但并未约定可砍伐的林木面积为四府林证字(2009)第××号林权证面积即***主张的654亩。2019年2月25日,四会市林业局出具《复函》。根据该《复函》,四府林证字(2009)第××号林地范围内实际种植桉树的面积为468亩,剩余186亩没有种植桉树,故核发了编号为××9、××0、××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桉树面积为468亩。陈辉林已将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交付给***、***,履行了合同义务。***主张华茂公司、陈辉林交付的林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二审诉讼中,***表示如未能按林权证面积办理足额面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提供林木进行采伐,其放弃砍伐剩余林木。***放弃砍伐剩余林木的情况下,以一、二审法院无视林场仍有未砍伐林木的事实为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