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宁01民终591号
上诉人宁夏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虎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华、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1元,退还上诉人宁夏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牛有成 审 判 员  解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书 记 员  尉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