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7125号
原告:***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北街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宁,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翠,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雅 菲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