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宁某某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5执恢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妥某某。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标的2949205.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3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区北侧土地(地号:12-13-32)、并于2023年7月29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后流拍,因申请执行人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同意以拍卖保留价2800000元接收该土地以偿还其债务。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宁**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2023)宁0105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