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01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隆新弘洋通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隆新弘洋通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隆新弘洋通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隆新弘洋通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杜成军
书记员 马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