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民终3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原大厦A座406室,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福邸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净水商务中心4层。
负责人:***,系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承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对,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坤承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承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宁夏天荣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挂靠坤承电力公司中标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能天下川供电工程,并签订挂靠协议,协议约定**支付一定管理费后其余事项均由其负责,与坤承电力公司无关。后**以坤承电力公司名义与宏亮电缆公司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宏亮电缆公司向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促使坤承电力公司账户。坤承电力公司找**解决,**聘请宁夏天荣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即****的***律师负责处理此事。***不能即收法律顾问费,又收取案件代理费。坤承电力公司应***要求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送到*******办公室。为尽快处理案件,坤承电力公司建议将废弃的旧公章带上办理账户冻结的相关事宜。之后坤承电力公司经办人员回公司准备置换保全的房产资料后又回到***办公室,***称用不上公章,经办员随即带回公章。当时坤承电力公司明确告知***律师,具体费用由**负责,与坤承电力公司无关。为尽快督促办理账户冻结事宜,坤承电力公司经办人员向***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在后期诉讼过程中,***多次提出让坤承电力公司找**解决律师费,坤承电力公司明确表示不负责律师费。临近开庭,坤承电力公司因***要求律师费过高,决定更换代理律师,并再次与***商量5万元的代理费,***称公司已经与其所在律所签订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10万元。当时问什么时间签订合同,***没有回答。当时因***称委托协议已签,不能变更代理人,否则要负违约责任。坤承电力公司再次与***商量交纳3万元代理费后,其余由**负责。故坤承电力公司在开庭前一天再次向***转账3万元。开庭后见到委托协议,公司发现该协议系伪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份,但坤承电力公司并未持有该协议,故案涉协议****先盖章,后只填写一份协议书。另外,协议条款也显失公平。在公司还欠付***代理费情况下,***还向公司退还1万元及诉讼费,说明双方协商好的代理费由**负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案件剩余代理费70000元、差旅费4108.5元、违约金6930元(按欠付代理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起算至2019年3月12日),各项税费4200元(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工会经费、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等按6%计算),以上共计85238.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完毕后,原告撤回请求被告支付各项税费4200元(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工会经费、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等按6%计算)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7日,****与坤承电力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坤承电力公司委托***所代理(2018)冀0528民初3244号民事案件,协议约定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委托范围为一审、二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律师代理费为10万元,于协议签订起5日内付清。个税、差旅费、交通费、反诉费反诉保全费均由坤承电力公司承担。现(2018)冀0528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坤承电力公司支付3万元律师代理费后,便再未支付,故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所与坤承电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所作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坤承电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代理费及差旅费。经核算,坤承电力公司欠付的律师费为70000元,差旅费为4057.5元。坤承电力公司未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构成违约,合同也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坤承电力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所主张的每日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693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坤承电力公司辩称***所伪造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不应由坤承电力公司支付及律师代理费已付清的意见,因坤承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以上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坤承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70000元、差旅费4057.5元、违约金6930元,以上合计8098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坤承电力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其与坤承电力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主张其与坤承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坤承电力公司抗辩称案涉协议系经办律师个人伪造,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坤承电力公司不能对其在代理案件开庭前一日向律师支付3万元代理费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案涉代理费应由**承担的抗辩理由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其该相关抗辩理由未予采纳正确。二审期间,坤承电力公司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坚称案涉协议***律师当时的代理律师个人伪造,案件代理费应当由**承担,但依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上述上诉理由同样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坤承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上诉人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改焕
审判员***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田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