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2民初317号
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诉被告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67.00元,由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