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吴忠市红寺堡区。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宁夏坤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第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5041.38元、违约金40141.11元、仲裁费4637元、执行费3497元,合计人民币243316.4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43316.49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